海南自贸港启动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10月8日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开展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通知》明确了定义及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通知》,信托机构作为信托受托人,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登记的不动产或者股权设立不动产信托或者股权信托的,或者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登记的不动产或者股权的,适用《通知》。

其中,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只限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且无限制交易、流转的房屋。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适用于经营主体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

《通知》还明确,委托人在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前,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和股权信托的价值、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信托机构应当依法确认委托人转移的不动产或者股权为委托人合法持有,可估值、可转让,所有权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预告、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