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筑牢安全生产与群众出行安全防线,整治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缺失、网约车无证营运、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缺位等行业突出问题,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祥云大队现公开3起道路运输领域典型执法案例。3起案件分别紧盯租赁行业合规短板、网约车非法营运顽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共同释放鲜明信号: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严格落实备案、持证经营要求,运输企业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有从业人员务必严守法律红线,做到知法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一:祥云县XX汽车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祥云大队接大理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工单,举报称祥云县XX汽车俱乐部疑似存在违规租赁车辆问题。
经查,祥云县XX汽车俱乐部于2025年10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纪等,2026年2月21日该汽车俱乐部将云L2XXLH号车以260元/天的价格出租给张某使用,云L2XXLH号车所有人为祥云县XX汽车俱乐部,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但未办理备案手续。
祥云县XX汽车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祥云县XX汽车俱乐部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处罚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典型意义
依法查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擅自开展租赁经营的违法行为,是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秩序、夯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的重要抓手。精准整治租赁车辆无证备案、非营运车辆违规入市经营等乱象,有效遏制行业隐性违法经营风险,是净化辖区汽车租赁市场经营环境、保障群众租车出行安全的有力举措。
案例二:陈某某驾驶云LD9XXX0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祥云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的云LD9XXX0号小型轿车内载有1名乘客。
经调查核实,陈某某驾驶云LD9XXX0号小型轿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行程为盼盼木门(祥云专卖店)至九机·手机电脑数据(金都商城店),云LD9XXX0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并对陈某某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重拳整治网约车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彰显执法部门整治行业乱象、坚持非法营运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常态化推进专项整治,能够规范网约车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合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切实守护乘客的出行安全。强化日常监管、严查非法营运,是打消从业人员侥幸心理、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及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大理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基本案情
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祥云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祥云县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时,发现大理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现企业主要负责人于2024年6月起担任该职务,至本次检查时仍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大理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大理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大理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典型意义
严格查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释放执法部门紧盯安全源头、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鲜明导向。扎实开展企业安全考核情况排查、纠治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缺位问题,是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管控机制、夯实安全管理根基及守住道路运输安全底线的有力抓手。
来源:大理交通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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