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从2027年1月1日起,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宁夏户籍城镇居民,按人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现阶段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奖励扶助金自资格确认年度起发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发放渠道为申领人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60周岁;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且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政策期内核发、依规补办、系统补录的有效凭证、特殊情况说明)。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以及再婚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均可纳入扶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年起终止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户籍迁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因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按程序可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自治区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奖励扶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制度相关待遇。
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领制,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政策期内核发、依规补办、系统补录的有效凭证、特殊情况说明)、婚育状况佐证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随后进行村级初核并公示,县级审核确认。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适时对全区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对所辖各县(市、区)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实施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作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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