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购车款、转账款等能否要求返还?海淀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法院判决杨英向张帅偿还欠款19005.22元、购车款4015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帅诉称,其与杨英系朋友关系。杨英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其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杨英提供借款本金737479元,杨英就部分借款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杨英未偿还,故张帅诉至法院,要求杨英偿还全部借款本金73747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杨英辩称,二人自2012年相识后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一度谈婚论嫁后分手。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杨英认为,张帅起诉所依据的转账款项,实质是双方在感情存续期间基于维系感情目的的赠与、共同生活消费、委托代付款项,以及杨英为张帅公司工作所获得的薪资报酬,并非借贷。杨英还指出,张帅举证时故意隐瞒了双方感情背景及互有转账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张帅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帅、杨英曾为恋爱关系,双方之间转款性质是否为借款是本案争议焦点。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不宜认定形成借贷关系;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考虑转账行为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关于欠条项下借款,杨英共出具两张欠条。第一张欠条3万元包含3000元转账及2.7万元钻戒折价款;第二张欠条包含第一张欠条3万元及截至2020年7月9日的借款,共计62005.22元。杨英认可款项性质为借款。欠条出具后,杨英向张帅还款4.3万元,因未约定利息,还款系清偿本金,尚欠19005.22元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关于购车相关大额转账,法院认为,情侣期间互送礼物维系感情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如果赠与物为轿车等贵重财物,则需结合给付动机及财产特性认定款项性质。张帅向杨英转账401598元用于购车并登记在杨英名下,分手后杨英出售该车辆并取得购车款。该笔大额转账超出情侣之间赠与合理范围,张帅否认为赠与。因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且杨英主张赠与法律关系所提交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法院综合双方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车辆已由杨英出售并收取售车款等因素,认定该笔401598元为借款,杨英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关于其他多笔转账,张帅主张除“520元”以外的转账均为借款。经查,张帅、杨英原为恋爱、同居关系,在长达8年期间分手又复合。基于二人特殊关系,杨英辩称相关转账为赠与、日常消费与代付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且部分款项杨英已退还。在此情况下,张帅主张借款,除证明款项交付外,还应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因上述转账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期间存在金额从百元至万元不等的多笔转账,部分转账备注“制作费用”“九月薪资”,能够与杨英主张曾经为张帅公司打理事务相互印证,张帅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英向张帅偿还欠款19005.22元、购车款4015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系情侣分手后,一方以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系借款为由要求返还,其中部分转账有书面凭证、部分为大额转账用于购车,部分为多笔小额转账,双方对转款性质存在争议引发纠纷。
在此提醒:书面凭证是认定法律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在复杂人身关系中,一份内容清晰、真实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核心证据。一旦出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需承担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大额财物给付,性质不明时不宜推定为赠与。对于购车、购房等大额资金的交付,交付方凭借转账记录主张系借贷关系,如接收方抗辩为赠与,应就其主张举证。如接受方就其主张的赠与关系所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及日常消费应视为赠与。恋爱期间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节日红包以及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的小额开支,通常被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必要付出或赠与,分手后一方以借款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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