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注意!截至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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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供暖期越来越近

准备办理停供的朋友们

记得在10月11日前办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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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供办理规定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想办理停供的热用户请务必在10月11日前去所属供热公司办理停供,逾期办理的,视为欠费,会在11月份结束后,断管停供,并产生一个月的热费。

如何办理供暖停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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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供需要房主携带房产证及身份证到窗口办理;

▶有的供热公司可以网上办理;

▶代办的要带代办人身份证。

温馨提醒

已办理停供的,第二年以后,无须再次办理。用户自己做好室内取暖设施防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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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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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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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华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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