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湖北咸宁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存在火灾隐患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要求其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对业主违停、违充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尽快整改火灾隐患
2026年8月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对该小区进行复查发现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制止住户
在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
咸宁市消防救援局根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
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律延伸
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
作为住宅小区消防管理的前哨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火灾隐患极大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大家从自身做起
规范停放和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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