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延安市魏长城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六届〕第四十号

《延安市魏长城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7月24日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延安市魏长城保护条例

(2026年7月24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魏长城保护,规范魏长城利用行为,传承长城文化和弘扬长城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魏长城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魏长城,是指位于今富县、黄陵县、黄龙县等区域内战国时期魏国修筑的长城遗存,包括墙体、敌台、烽火台以及相关设施。

魏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魏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魏长城保护整体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魏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魏长城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魏长城保护工作,落实魏长城保护政策和措施。

魏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魏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魏长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魏长城所在地的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魏长城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魏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魏长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陕西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魏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魏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技术支持,设立公益基金、捐赠等方式参与魏长城保护。

第八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的市、县在魏长城保护、利用等事项的协作、协商和交流,促进魏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第九条 魏长城保护机构负责魏长城日常养护、巡视监测、调查研究、社会宣传、组织和指导群众性保护活动等工作,建立日志,协助实施保护修缮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魏长城所在地的县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魏长城段落,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魏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长城保护员应当对负责的长城点段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魏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状况,及时报告魏长城及其有关防护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的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魏长城日常养护和保护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魏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依法报请批准,并必须保证魏长城的安全。

第十二条 在魏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魏长城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魏长城的保护级别和建设工程对魏长城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危害魏长城安全、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十四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魏长城保护标识的管理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长城段落应当设立警示标志。

对魏长城本体造成损害的,应当在长城本体外设置护栏、围挡等隔离设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魏长城保护设施、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魏长城的活动:

(一)取土、取沙、取石或者种植、采挖、放牧;

(二)刻划、涂污,攀爬;

(三)架设、安装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搭建临时建筑;

(四)驾驶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碾压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挖掘沟渠、窑洞,修建坟墓;

(八)在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保护修缮魏长城应当依法办理文物保护工程审批手续,并由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魏长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结构安全,保护历史风貌。

第十七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魏长城资源信息化管理,加强交流,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挖掘魏长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第十九条 市、魏长城所在地的县国有博物馆应当宣传展示长城历史沿革、体系构成、建造技艺和精神内涵等。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魏长城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魏长城保护公益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魏长城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魏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秦长城、明长城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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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延安人大

编辑 | 杨鲁

审核 | 康乐群 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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