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优化办事服务体验,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就开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提醒如下:
关于备案的对象
备案对象为在济宁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除了专门从事移民或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一些出国留学中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国际旅行社、商务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虽未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出境入境事务,但提供的服务中如涉及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也应当备案。
关于备案人员的范围
根据“应备尽备”原则,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提醒:从业人员备案由所在机构统一申报,个人不能自行办理备案。
关于备案的时限要求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备案属于违法,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除以上材料外,相关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关于办理备案的具体方式和地点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工作启动初期业务量集中,为避免窗口拥堵,建议各机构合理规划办理时间,提前拨打受理机构预约电话预约办理。
全市办理地点及咨询预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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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备案的信息发生变更
处理方法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
其他注意事项提醒
1、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来源:济宁公安
责编|张珊珊 初审|陈冬梅
复审|杨冬青 终审|楚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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