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窃取”当“捡拾”,鲁某被抓

路边电动车上被遗忘的手机

无人看管就能拿走吗?

别把“窃取”当“捡拾”

!!!

近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

一起盗窃手机案件

鲁某因一时贪念

触碰法律红线

今年8月某日22时许,鲁某步行途经一家理发店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车把上挂着一个头盔,头盔内放有一部iPhone17 Pro手机。鲁某拿起手机,在电动车周围来回观察几圈,确认无人注意后,心生贪念,直接将手机带走。得手后,鲁某立即将手机关机并取出SIM卡。次日凌晨,民警在一棋牌室将鲁某当场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867元。

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鲁某系临时起意犯罪,事前无预谋,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出藏匿的手机和SIM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经综合考量,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鲁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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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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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石嘴山公安

提醒广大市民

务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个人停放电动车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时

尽量选择监控覆盖区域

及时落锁、妥善保管

素材:民主与法制网

版式:晓 丽 编辑: 小 花

审核:马院强 监制:王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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