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中心搭台 巡回法庭审案

办张健身卡,本想好好锻炼,结果器械不够用,想退卡退款还被一口回绝。近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在安宁区综治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身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案,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推动诉源治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安宁区综治中心不仅是基层治理的“指挥台”,也是矛盾纠纷的“化解站”。在这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力量汇聚一堂,群众遇到烦心事,不用多头跑,就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得到回应。这一次,法院将巡回审判搬进综治中心,正是依托这一平台,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让“调解在前、诉讼断后”的分层解纷机制真正运转起来。

事情并不复杂。原告办了一张健身季卡,向健身公司支付服务费700元。可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健身房器械配置不足,普通会员的基础健身需求难以满足,便找商家协商退卡退款,却遭拒绝。商家称按会员合约中的格式条款,退卡要扣高额服务费及违约金。经协商无果,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行政调解,商家仍拒不配合退款,原告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在综治中心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预付卡合同效力、格式条款合法性、服务履约情况等焦点问题,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涉案健身会员合约由商家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属于格式合同。合约中约定“退卡收取30%服务费、预付款直接认定为定金”等内容,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

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接受健身服务的时长,依法扣除已使用期间对应的服务费用,判决健身公司向原告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66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健身公司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留存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遇到商家履约瑕疵、拒不退款等情形,可通过12315投诉、人民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同时,商家也应当诚信履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庭审设置在安宁区综治中心,依托基层综治平台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审理一案、普法一片”。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近距离开展法治宣传,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提升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助力从源头减少预付卡消费矛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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