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政规〔202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十一届州委常委会第1次会议及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全州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自2027年1月1日起,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缴费;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从202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开始,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缴费。
(二)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服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县(市)分级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与服务供给管理,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
(四)筹资渠道、标准及方式。建立个人、单位、政府、社会多方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
1. 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0.15%费率分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中的单位费率。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严格执行《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 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7年费率为0.15%,2028年费率为0.2%,2029年费率为0.25%,2030年起费率为0.3%。筹资总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1:1左右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州和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州、县市财政承担部分按楚雄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执行。
3.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按月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经个人同意,费款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代扣代缴,条件具备后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4.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0.15%用作其长期护理保险的部分缴费费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
5. 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6. 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
(五)待遇保障
1. 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 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以及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待遇支付标准由州医保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并根据全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3. 基金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还可用于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合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4. 激励约束和政策衔接。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全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要求,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二、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和按照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引导参保人理性行使评估申请权,避免随意过度申请。建立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体系,推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探索建立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评估衔接机制。
(二)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方式,探索实行按服务时长(服务包)、按床日、按服务项目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与费用控制联动机制,服务质量与基金支付挂钩,引导定点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基金结算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拨付。
(三)服务机构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原则,统筹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全州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审核后择优纳入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持续探索人才供给与岗位需求的动态平衡。
(四)经办管理。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全州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履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按照经办规程,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委托经办服务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州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全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建立健全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相关规定。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全面推进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数字化管理。
(五)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州级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健全基金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动态监控和风险防范体系,常态化开展中长期精算分析;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依规优化筹资、待遇政策。严格落实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强化核算统计与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强化财会和审计监督。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适时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智能监控等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逐步建立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各类机构及服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再制定实施方案,要切实承担起属地主体责任,抓好统筹协调、参保动员、资金预算、政策落地、基金监管、服务供给、经办管理、政策宣传、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二)强化协同配合。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州医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统一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州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州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及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州残疾人联合会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州税务局负责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征收工作。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疾人联合会与州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政府请示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州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
来源丨楚雄州人民政府网站
一审丨尹得媛
二审丨李仕霖
三审丨寸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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