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缺位、报警缺失!成都曝光3项危化企业典型隐患

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现对发现的3项典型安全隐患予以曝光。相关隐患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目前均已整改完毕。

点位一

青白江区丨某危化企业

问题隐患

该企业7号液氨储罐液位数据未接入省、市监管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已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危害分析

监测数据未传输至监管部门导致储罐异常、泄漏时无法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不能远程在线感知险情,一旦发生事故,易导致发现滞后、应急处置延迟,扩大事故后果。

点位二

简阳市丨某危化企业

问题隐患

正丁烷危险品液体库无可燃气体探测器。(已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条规定: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危害分析

危险化学品挥发的可燃蒸气易在库房地面低洼处积聚,若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发生泄漏时无法及时预警。积聚的可燃蒸气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点火源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点位三

彭州市丨某危化企业

问题隐患

环氧乙烷中和釜(R1103A)蒸汽进口管线低压蒸汽阀(HV-11175A)加盲板且连接管道断开,未开展变更管理(未实施风险分析、操作规程修订等关联动作)。

法律法规解读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5.5.1条规定:应采用合适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开展变更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措施。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5.7.2条规定: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更新和归档。

危害分析

未按规定开展变更管理易导致作业人员对现场流程状态误判或违规操作,引发工艺异常、反应失控等,同时存在管道断开段密封失效、盲板误移除的风险,可能造成介质泄漏,诱发人员中毒、火灾爆炸事故。

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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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魏捷仪 图片 成都应急 广东应急管理 责任编辑 黄一可 编辑 赵子君 审核 曹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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