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为居住用地等,必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现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

此次修改明确,三类情形必须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其中,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调查应当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与修改前相比,用途变更为商服用地等其他情形不再列入强制调查范围。

在源头监管方面,修改后完善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由“排查”拓展为“排查整治”,自行监测范围由土壤拓展至土壤和地下水,并新增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的义务。

同时,部分环节简化为企业减负:删除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结束后编制、报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的要求;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备案权限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放至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复方案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包含修复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修改后,地块准入管理进一步收紧: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风险管控义务主体明确为土壤污染责任人;监管对象表述由“企业事业单位”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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