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儿童擅自骑自行车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赔,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近日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以调解方式结案了这样一起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引发关注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7日下午,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9岁的刘某某(化名)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化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化名)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便突然拐弯,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摩托车也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
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此后,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向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此次事故导致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聂某某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认为孩子年纪尚小不懂事,且事故双方均受伤,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均不认可,双方矛盾陷入僵局。
法院与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了错误认知,同意进行调解。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条件,原告也主动让步。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的监护人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法官说法
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法官邓圣亚表示:
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不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能力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在道路上骑行,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够龄骑行危害
未够龄骑行自行车上路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不仅严重威胁骑行者自身的生命安全
也极易对他人造成危害
应急反应与控车能力不足:低龄儿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平衡能力、反应速度和协调性较差,面对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如突然出现的车辆、突发路况)时,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避让和应急反应,极易发生碰撞、摔倒等事故。
身体防护能力弱:低龄儿童头部相对较重,胸背部活动度较小,骑行时若发生急刹车或车辆倾斜,极易造成严重的头部或脊椎损伤,致死或致残风险较高。

风险预判能力差: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和路况的认知有限,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在马路上“鬼探头”、闯红灯、随意穿行或竞速,极易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广东交警提醒
骑行要守交规
☞ 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
☞ 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
☞ 过马路要依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能闯红灯或冲黄灯;
☞ 经过路口有斑马线时,需下车推行通过,没有斑马线要走过街设施;
☞ 骑车要集中注意力;
☞ 要远离大型车辆转弯时的车内侧区域。
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
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
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
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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