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张楚涵,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家庭住址:
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19号保利花园沁心园12栋07号
●公民身份号码:
15020419960814****
执 行 信 息
●执行案号:(2026)内0207执677号
●未履行金额:292714元
悬 赏 信 息
●悬赏有效期:1年(2026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8日)
●悬赏条件及悬赏金:
1.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
2.两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3)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5)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执行到位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
(10)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将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张法官 0472-7165431(工作日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监督电话:督察室 0472-7155369
●本院地址:包头市九原区九原街与莎木佳路交叉口西北侧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否则一经本院查实,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 | 包头九原法院;编辑:詹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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