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 “口出恶言”?蚌埠一人公开道歉7天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更不等同于肆意妄为。 近日,固镇法院杨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以柔性调解化解矛盾,以真实案例敲响法治警钟。

据悉,2026年4月,小燕与小何因彩礼、房产等婚约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经杨庙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彩礼返还、房屋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相关纠纷一次性了结,案结事了。

不曾想,小何的母亲胡某却对小燕心存不满,自2026年4月起,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恶意辱骂小燕及其家人。不实言论在网络传播,严重降低小燕及其家人的社会评价,对当事人日常生活、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2026年7月,小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视频、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第一时间联系双方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中,小燕向承办法官诉说了委屈:胡某在网络发布辱骂视频,侵害她及家人名誉。视频传播后,亲友问询、网友随意评论,严重扰乱一家人的生活,身心受创。

随后,承办法官向胡某情理兼施:“你儿子与小燕的纠纷早已由法院调解结案,事情已经翻篇。身为长辈应当尊重处理结果,不能心存怨气就在网上发视频辱骂他人。网上说话也不是想说什么说什么,你这么做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胡某认识到自身问题,低下了头。

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胡某于2026年8月10日后三日内,在涉案网络平台发布经小燕认可的道歉声明,承认使用粗俗语言、恶意辱骂小燕及其家人的不当行为,道歉声明连续展示不少于7天;双方本次名誉权纠纷一次性了结。若胡某未按期履行道歉义务,需向小燕支付违约金5000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绝非私人情绪宣泄场。”承办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媒体平台的飞速发展,公民发表自由言论的空间也随之多样化,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更是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与途径。但不论是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网络行为规范,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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