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9日下午,李某生在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偶遇老同学陈举,得知陈举从事人参种植。当天傍晚,李某生带着李某军来到陈家看货,起意抢劫。
从陈家离开后,李某军把锤子放在编织袋里准备抢劫用。两人计划进屋先把陈家两口子打晕,然后再抢人参。次日凌晨4时许,两人携带两把锤子再次上门。
开门的人是陈举。两人以收购人参为由进屋,先后锤击陈举和他8岁的大儿子陈明磊,随后在袭击妻子牛曙丽时,遭遇她的反抗。牛曙丽一边厮打一边大声呼救,李某生、李某军见势不妙,随即逃跑。
父子二人被紧急送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病历显示,入院时,陈举的颅皮可见8处皮肤裂伤,每处伤口长约3.5cm,右侧额顶部创口有脑组织外溢,先后接受右额顶部、左颞部两台开颅手术;大儿子陈明磊左额颞部约6×6cm颅骨粉碎性凹陷,硬脑膜缺损。
桓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认定,陈举、陈明磊头部外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属重伤;牛曙丽颅皮裂伤,属轻伤。警方随即将李某生、李某军列为犯罪嫌疑人。
2004年6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本溪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对陈举、陈明磊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陈举颅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智商83,属八级残;陈明磊同型损伤伴硬脑膜部分缺损,智商80,属七级残。
案发后,两人双双在逃。李某生直至2003年11月9日因盗窃和诈骗犯罪落网,羁押期间供出1996年这起抢劫犯罪。
2004年8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生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万元。作为受害者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陈举一家全程参与了对李某生的诉讼,并获得8万元的民事赔偿。
李某生落网时,同伙李某军仍在逃,直至2010年10月30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李某军伙同李某生(已判刑)于1996年6月29日预谋抢劫陈举家人参,次日4时许持锤闯入陈家,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2011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陈明浩表示,这一次,陈家没有任何人收到过开庭通知,甚至多年来一直不知道李某军已经落网。这导致陈家不仅丧失了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也丧失了一并主张民事赔偿的机会。陈明浩说:“为什么父亲、大哥和母亲从头到尾没有收到过一张开庭传票?”陈明浩说,这么多年陈家一直在寻找李某军,直到2025年,他跑到桓仁县法院,提供了父亲陈举的身份信息,这才查询到,李某军已经落网,刑事审判也早已完成并生效,甚至李某军已经刑满出狱。
陈明浩曾咨询律师。律师解释,被害人如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仍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李某军案判决时,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另行起诉的时效是两年。
按此计算,2011年李某军案判决生效后,陈家本应在两年内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民事赔偿。但这一期限早已过去,陈家因未收到开庭通知,错过了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错过了另行起诉的时效,主张民事赔偿的机会就此丧失。
2026年8月至9月间,陈明浩多次致电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工作人员,咨询2011年李某军抢劫案审理期间法院是否通知。
电话录音中,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已查阅全部案卷。针对陈明浩提出的“卷宗内是否存有开庭传票存根”一问,对方答复称卷宗中没有相关存根。陈明浩进一步追问法院是否有证据证明其父亲陈举曾到庭参加诉讼,对方回答:“没有。”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同时称,其已通过电话向已退休的原审承办法官了解情况,该法官表示“通知了家属”,并称“你们人都来了,还不止你父亲一个,还有好几个亲属”。然而,电话中陈明浩要求法院就通知情况出具书面说明,对方未予应允。
陈明浩表示,自己和父母、亲属、邻居多次确认,陈家没有任何人收到开庭通知,而且卷宗里没有送达传票、通知书的存根,更加证明了法院根本没有通知陈家:“法院通知的话一定会有传票存根,卷里没有存根,就已经证明没通知我们”。
判决书列明的到庭人员只有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通篇未出现被害人陈举、陈明磊、牛曙丽的名字,也未提及附带任何的民事诉讼。
10月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回应,并表示采访需联系法院政治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的电话多次未能接通,截至发稿仍未能接通。
陈明浩算了一笔账。1996年住院费用7万余元,此后父亲做过脑部修补术,花费2万余元;2021年,大哥陈明磊因颅骨缺损、右侧头部头骨缺失,再次入院手术,花费4万余元。陈明浩说:“这加起来就13万了,还不算这些年父亲和我大哥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误工费。”
陈明浩进一步说,案发前,父亲陈举原本从事人参等中药材种植,父亲倒下后这份收入彻底中断;而大哥当时才8岁,七级伤残、智商仅为80的他,在成年后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并且他的头上留有一块拳头大的缺口,个人形象因此受损,这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
而陈家这部分的损失,一直没能获得赔偿。这些年来陈家没放弃过寻找李某军,期待他落网后陈家能够依法获得民事赔偿。
他认为,正是法院的工作疏漏,让陈家丧失了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我们作为被害人,桓仁县法院的工作失误,让我们不仅丧失了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也丧失了一并主张民事赔偿的机会。”
陈明浩的律师解释,2011年审理李某军案时,适用的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81条进一步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员代收。送达情况须在送达证上记明。
本案中,桓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工作人员已明确答复,卷宗中没有开庭传票存根,也没有证据证明陈举曾到庭参加诉讼。这意味着,法院很可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依法通知了被害人。如果法院确实未通知,则属于程序违法,侵犯了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权利。李某军案于2011年判决生效。陈家因未收到开庭通知,不知道李某军已落网并被审判,直至2025年才查询到相关情况。
律师建议陈家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重点说明法院未送达传票、卷宗无存根、庭长承认无证据等事实,请求检察院调查并发出检察院建议。陈明浩也表示,他想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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