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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辖区遗体接运及殡仪服务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规范汉滨区殡仪服务秩序,维护丧属合法权益,弘扬移风易俗新风尚,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办理治丧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遗体接运手续。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殡仪馆应当凭合法有效死亡证明接运遗体。自然人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在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健部门指定服务网点开具死亡证明,再联系汉滨区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相关手续,服务电话:0915-8124444、0915-8123333;非正常死亡的,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办理接运手续。
二、明确遗体接运主体。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遗体接运业务。辖区内遗体接运业务统一由汉滨区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组织、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遗体接运、转运业务。对存在擅自违规转运遗体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置,遗体应当交由殡仪馆按规定程序办理存放、火化手续;对擅自违规开展遗体接运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理性选择殡仪服务。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汉滨区殡仪馆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全面公开公示、明码标价。请广大丧事承办人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殡葬中介及社会私人从业人员,警惕各类诱导消费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向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规范治丧摒除陋习。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生态殡葬,深化殡葬移风易俗。在汉滨区殡仪馆馆区内,全面禁止携带、摆放、焚烧各类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请共同维护庄重肃穆、文明有序的公共治丧环境。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汉滨区殡葬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积极参与和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工作,为文明殡葬贡献一份力量!
监督举报电话:0915-8122202、0915-3213200
特此通告。
汉滨区民政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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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滨区民政局
编辑:李红庭
责编:胡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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