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陕西省延河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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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陕西省延河防洪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陕西省延河防洪治理工程已列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重点河流及涝区治理实施方案。工程占地涉及延安市安塞区、宝塔区(含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长县共9个街道10个乡(镇)31个行政村,包括堤防、护坡用地等。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及工程管理设计成果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陕西省延河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违法向工程占地范围内迁入人口及分设户主。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及人口安置。
三、陕西省延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范围所在地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细致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6年7月25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丨编辑:廖辉丨校对:张立 | 审核:马悦丨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编 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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