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超龄劳动者权益,太仓这两个案例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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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发经济发展

不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仍继续在岗务工

那么超龄之后再工作

是否能获得加班费?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能否主张?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

两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案例一:

超龄务工遭遇加班,不能以“非劳动关系”拒付加班费、工伤待遇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鲍某入职太仓某金属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未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同年5月,鲍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加班工资差额、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事项协商未果,鲍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后鲍某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鲍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认定过长、工资计算标准有误,对原告鲍某诉求的金额不认可。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从公司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及工资条来看,鲍某确实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公司统一按18元/小时核算加班工资,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结合双方确认的出勤记录、每日11.5小时工作时长,核算认定企业应当补足鲍某工资差额948.49元,并依法支持其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企业共计支付鲍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退休后继续上班,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常某入职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从事物料打包岗位工作。2021年8月,常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离职,继续在该公司提供劳动。2026年4月,常某以公司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用工关系,同时主张公司支付2025年、202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万余元。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常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常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此后仅为劳务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故涉及超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来执行,不包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年休假规定。本案中,常某已于2021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银发经济”持续发展,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正视超龄用工的法定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休息休假等法定权益。超龄劳动者也应当明晰自身权利范围,对于法定之外的待遇,务必落实书面约定,减少用工纠纷发生。《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施行,为超龄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既保障务工群体合法权益,也引导企业规范超龄用工行为。

融媒记者:薛海荣

融媒编辑:张韵卓

校对:任袁苑(见习)

责任编审:夏凤丹 郑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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