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严惩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告明确,此举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法院“蒙马奔腾2026·千里马”百日攻坚暨终本出清专项执行行动部署,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通辽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且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移动客户端、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被执行人系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干部或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且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将通报其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五、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以上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正通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通辽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4000-345-110(草原执行110,按语音转相关法院)。

特此通告。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