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获刑!最高罚252万,曝光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成都市持续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主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为强化警示教育、规范市场秩序,现成都市食安办集中发布近年查处的5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各类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一:梁某等人生猪私屠滥宰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成都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梁某、杨某等人生猪私屠滥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私屠滥宰黑窝点2处,查扣生猪40头、白条猪50头、运输车辆3台、屠宰工具若干。经查,梁某、杨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外地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在隐蔽场所私设生猪屠宰场所,屠宰后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梁某、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梁某、杨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5万元。

案情评析

梁某、杨某等人明知生猪来源不明仍提供屠宰服务,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导致问题猪肉流入市场。

私屠滥宰生猪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一旦携带疫病极易通过肉制品流通传播扩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餐桌安全。执法部门坚持打源头、断链条,捣毁私屠滥宰黑窝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斩断私屠滥宰黑色产业链。

案例二:金牛区九鲤美蛙鱼店

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蛙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对2025年已立案查处经营主体“回头看”。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牛蛙恩诺沙星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15.2倍,且无法提供在售牛蛙的产品合格证明、供应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等资料。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成都公安机关循线溯源,成功捣毁供货源头2处、销售窝点1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情评析

当事人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恩诺沙星属于实行严格残留管控的限用兽用抗生素,消费者长期或过量摄入高兽残食材,易引发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诱导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削弱临床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开展“回头看”,溯源查获上游供应商,形成全链条、全环节震慑的综合执法效应。

案例三:成都市黄金堰酒厂

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酒类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配制酒案。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测的原料基酒、金银花、牡蛎干等中药材生产泡制酒,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过程,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其他食品标签内容,涉事酒多个批次被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多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当事人生产的多个批次配制酒中检出西地那非,同时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多项违法行为。

西地那非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过量服用会引发心血管异常、视觉障碍等不良反应,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本案警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标签标识、原料管控等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四:青白江区奥粤祥食品经营部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经查,自2025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标注生产商信息的包装袋包装牛蹄筋,部分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过氧化氢泡发黄喉、牛蹄筋。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多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3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评析

当事人涉及无证生产、伪造标签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多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执法部门精准锁定当事人“加工黑窝点+身份造假”的违法本质,实施严厉打击。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意、系统性造假、货值较大等从重情节,依法适用“择一重处”原则,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二十倍的顶格罚款,体现了严格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决心。

案例五:四川一叶翩舟云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未履行网餐平台入网审查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5年9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未履行平台入网审查义务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网络餐饮平台内多家入网餐饮商户存在证照信息过期、经营地址与公示地址不符、资质造假、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未严格落实对入网餐饮商户的资质审查、信息更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入网商户资质审查的平台责任,放任多家无证无照、经营地址与公示地址不符的违规商户入驻经营,导致平台内出现大量“幽灵外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精准追责平台审核失职行为,压实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警示平台必须严格核查入网商户的资质,当好网络餐饮“守门员”,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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