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新规!实体店也能“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2026年9月16日起

山西正式试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

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

凭购物凭证即可跨店办理

哪些商家已加入?退货要注意什么?

这篇帮你一次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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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ttps://scjgj.shanxi.gov.cn/zwgk/jgfl/wjtz/202609/t20260916_10221634.shtml

01

异地异店退换货核心规则

✅ 什么是异地异店退换货?

在同一品牌的不同门店购买的商品,可以到其他门店办理退换货,无需回到原购买门店。

✅ 退货时限

不少于7日 ,具体时限由各经营者自行承诺。

✅ 承诺方式

一企业一承诺、一门店一承诺,商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货范围、时限和条件。

02

哪些商家参与?

✅ 四大类经营主体:

🏪 连锁商超 — 大型连锁超市

🏬 品牌连锁店 — 同一品牌不同门店

🏭 厂商直营店 — 厂家直接经营门店

🏢 大型商场 — 综合型购物商场

️ 注意: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线下经营主体。

03

退货流程 四步搞定

📋 详细步骤:

Step 1 保留凭证 — 购物发票或有效购物凭证

Step 2 期限内申请 — 在商家承诺期限内提出

Step 3 指定渠道 — 通过经营者指定的退货渠道

Step 4 退回商品 — 商品本体、配件、包装一并退回

✅ 商品状态要求

商品应当保持完好,不得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

04

退换货注意事项

💰 退款方式

✅ 原付款方式退款

✅ 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

✅ 约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理

️ 这些费用注意

⚠️ 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 赠品需一并退回(无法退回需按标注价格支付)

⚠️ 恶意退货可被拒绝

禁止行为

假意购买、恶意退货

❌ 先使用后退货

❌ 擅自调换商品

❌ 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不当利益

认准"消费查"平台查承诺商家,保留好购物凭证,7日内放心退换。

可上下滑动查看通知原文:

山西省线下经营主体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山西省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鼓励具备条件的连锁商超、品牌连锁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商场等经营主体,在省内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持续营造安全友好消费环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合法资格的线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

本指引中提出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政府鼓励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动经营者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承诺。

第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企业一承诺、一门店一承诺方式,承诺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方式以及退款时限和方式等。

第五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将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经营者录入全国“消费查”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作出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推诿、不拖延,及时办理退货,及时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七条 鼓励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购买的商品是否纳入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范围,根据消费者需求,清晰说明退换货范围、时限、条件、办理流程等事项,相关公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有效购物凭证,通过经营者指定的退货渠道提出退货申请。

第九条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不得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消费者办理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体、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包装等一并退回。

赠品无法一并退回的,若事前标注赠品价格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标注的价格支付相应费用,未标注赠品价格的,双方可以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原则上应以消费者原付款方式和渠道,在约定或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办理退款。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退款方式。

第十二条 退货价款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参与优惠活动部分的商品办理退货,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原有优惠的,应按购买时单品价格重新结算。

第十三条 商品退回产生的费用(如运费、刷卡手续费等),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不当利益,禁止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擅自调换”等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证据证实消费者购买商品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存在恶意退货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并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营者履行退换货承诺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持续提升消费体验。对停止经营、履行承诺情况较差或者拒不履行承诺的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应当将其从全国“消费查”平台予以移除。

第十七条 因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引发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2315平台进行投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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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太原本地宝等综合整理

▌编辑:李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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