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完单回家路上摔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称“不算工伤不赔”,衡阳县法院:必须赔

外卖骑手送完单,

回家路上意外摔伤致残,

本以为平台买的保险能赔,

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一纸拒赔

“这不算工伤,不赔!”

没被明确提示说明的特别约定,

能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肖某系外卖平台骑手。2023年12月,配送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为原告肖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期限为某日0时起至该日23时59分59秒止。事发当日,原告完成手上配送订单,在回家途中摔倒受伤,随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保单特别约定:保障期限为排班期间或配送期间,扩展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指定雇员接受指定的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原告根据案涉保险单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认为根据案涉保单的特别约定,其无需承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故对本次事故损失不予赔偿。原告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配送公司作为投保人,原告肖某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人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肖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原告下班途中单方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将其抗辩免责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及原告进行了有效提示说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

针对伤残赔偿金,对照其工伤伤残等级、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核算,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告肖某就所主张的医疗费提交了发票和清单及缴费凭证,证据充分,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肖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375.9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随着外卖行业蓬勃发展,外卖骑手每天穿梭于大街小巷,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当前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投保意外伤害类保险,是骑手的重要保障渠道。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对重大免责条款必须进行高亮提示、专项告知、独立确认,向投保人讲清楚、说明白。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投保时,别急着点“同意”,重点关注免责、限赔、除外责任等关键条款,审慎投保。万一受伤,妥善保存好保险合同、缴费凭证、事故证明、鉴定报告等材料,及时申请理赔。遇到不合理拒赔,可依法提起诉讼。

来源: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包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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