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欠款人”身份在还款凭证上签字,是否就意味着个人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明确职务签字不构成债务加入。
某贸易公司长期向某教育公司运营的食堂供应肉、蔬菜、调味品等食材,双方通过微信对接订单,并按月完成对账。
2025年7月,该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郭与这家贸易公司就累计货款结算出具“还款说明”,写明教育公司拖欠食材采购款39万元,约定分4期偿还。老郭在文件末尾“欠款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此后,贸易公司多次向老郭催讨货款未果,遂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教育公司与老郭共同偿还39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教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教育公司确认拖欠货款39万元,应当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老郭虽在“还款说明”上签名捺印,但文书中没有“本人自愿承担债务”“共同清偿”等债务加入的明确表述,也没有证据显示老郭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货款。
法院认定,老郭签字仅为确认公司债务真实,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最终判决由教育公司承担还款义务,驳回贸易公司要求老郭共同还款的诉求。
法官介绍,不少债权人认为,只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欠条、还款协议上签字,就代表个人承诺共同还款。事实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存在两种情形,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个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债务原则上由公司自行承担。债权人若希望老板个人为公司债务“背书”,必须在债权凭证中以文字明确约定债务加入、共同还款,不能仅凭主观推测。仅签字而无个人担责文字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个人愿意承担债务。
法官提醒,商事交易风险藏于细节。签订欠款凭证时,如需约定个人共同偿债,应当白纸黑字写明责任条款,同时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固定当事人真实意思。交易双方提前厘清公司与个人责任边界,拟定权责清晰的债权文书,才能提供回款保障,减少商事纠纷,防止债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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