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稳妥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则上,202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上年持平,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二)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2026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24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4元。按照中央、省和地方财政补助分担要求,各地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各地征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规定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医保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55%—6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
二、强化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功能
(一)巩固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慢特病门诊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理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市域内外住院报销水平,支持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参保居民在市内、基层就医。根据居民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规范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全面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厘清大病保险支付边界。实施大病保险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倾斜政策。要加强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2026年底以市为单位不出现当期净超支,存在历年超支情况的市要基本完成消化。
(三)常态化开展医疗保障帮扶。分类分档设置医疗救助待遇,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80%、75%,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照我省《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情况确定。
三、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一)规范待遇保障期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202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自2026年10月开始,最晚2027年1月底前完成。在2026年底前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保障周期为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7年1月1日至1月底前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对连续参保人员和未按规定缴费人员分别实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二)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各地要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开通线上、线下征缴渠道,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便捷性、集成化。在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与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数据比对,并将特殊群体参保身份确认和征集信息核定传递税务部门,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免申即享”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待遇。要持续改进、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深化应用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方便参保群众待遇享受。拟于2027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居民的市,要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6〕8号)要求,确保制度平稳起步。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严格执行全民参保工作“七不得”,制定本市参保筹资文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共同开展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强化正向引导,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要加强基金运行管理,提升基金预算科学化水平,持续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各市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要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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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日报
编辑:邵伟
一审:邵伟/二审:张艳/三审: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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