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6年7月29日,杭锦后旗水利局接到线索,巴彦淖尔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随即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经查,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同时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标准,处罚裁量区间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将该两眼机电井地下水取用用于生态治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规取水行为,符合裁量基准中“一般”情节的适用条件,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一般”情节的法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就上述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9日至2027年1月9日。
来源: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易思彤
校对:屈加曼
初审:石政勇
审核:吕园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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