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购房后登记在女儿名下,因其未尽赡养义务要求返还!十堰法院判了

父母出资购房

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不少人认为

房子自此就完全赠与子女了

但若该赠与附加了赡养义务

当双方关系恶化

赡养目的难以实现时

父母能否要回房产?

近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子女配合父母

将房屋过户至父母名下

案件回顾

2025年,老王(化姓)出资购置一套房产,全部购房款由老王自行承担,房屋也由老王独自居住使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老王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小王名下,房产过户相关税费,也均由老王出资、交由小王代为缴纳。

不久后,老王和小王之间关系逐渐恶化,老王期待的子女赡养义务难以落地。多次协商要求小王返还房屋无果,老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这份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判令小王返还案涉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但该附赡养义务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中,老王全额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形成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现老王与小王关系恶化,赠与所附带的赡养义务已难以实现,老王起诉要求解除附义务赠与合同、返还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到老王与小王的父女关系、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依法判决解除老王与小王之间的口头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小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配合老王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到老王名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约定

口头达成的附义务赠与

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

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子女在接受父母

赠与财产的同时

应当自觉承担赡养义务

莫因财产纠纷

伤了亲情根基

来源|茅箭法院

编辑|桐桐 初审|关尔 终审|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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