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启动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中小区常住人口需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26〕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6〕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抽取调查小区的全部常住人口。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调查对象的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残疾人残疾状况、致残原因、残疾人证持有情况(含未持证原因);残疾人生活状况、接受服务情况及服务需求等。

此次调查已于2026年6月启动,到2028年12月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推动。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调查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残联,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序列,调查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各盟市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提前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本地区调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国家部署,本次调查实行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实施、科学调查、周密部署、务实创新,把调查全过程各环节抓实抓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主动担当、密切协作,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保障调查顺利推进。

(三)落实保障条件,建强工作队伍。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调查员、评定医生等工作人员的选配、培训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作风扎实的调查队伍。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调查机构要规范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

(四)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调查对象特点和调查内容,统筹做好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动员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调查对象依法履行配合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五)严守质量底线,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把数据质量摆在首位。严格执行调查方案,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积极运用现代统计调查技术手段,建立数据质量追溯和核查机制,充分借助部门数据资源和社会大数据,强化全过程质量管控。同时,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全流程保护调查对象个人信息,严禁泄露或对外提供。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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