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机承诺“未拆未修”事后查出进水大修?

如今二手数码产品交易已成为群众日常高频消费场景,但市场中不少商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手握第三方质检报告即可免除全面查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确定性的产品承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从事二手手机售卖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7月12日,王女士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款8成新的手机。某二手交易平台的验机评估报告显示:商品检测拆修情况目前仅针对部件有第三方拆修情况进行检测,对于厂家官方的维修因技术原因无法进行判断;维修浸液栏显示主板未检出维修,屏幕未检出维修,浸液痕迹情况为未检出浸液痕迹等。

7月27日,原告张先生从王女士经营的商铺购买了该款手机,王女士承诺该款手机主板、屏幕未拆未修,未向张先生披露验机评估报告。

同年8月,张先生在使用手机时出现问题,与王女士沟通处理未果后,至该品牌手机的官方维修店维修。品牌方告知案涉手机曾因入液等原因,因屏幕不显在官方维修店进行过维修,维修方法为更换屏幕组件。

张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一赔三。

图片由AI生成

人民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手机拆机维修事项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涉案手机的性质、质量等问题的判断,属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手机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从某二手交易平台的验机评估报告来看,该报告写明“仅针对部件有第三方拆修情况进行检测,对于厂家官方的维修因技术原因无法进行判断”,被告作为专业出售二手机的商家,未核实清楚案涉手机的维修记录,疏于履行法定查验义务,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已实际导致原告在未能清楚知悉涉案手机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已自行履行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荣琼英

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一、二手商家应审慎查验并向消费者完整告知

相较于普通买家,二手数码经营者拥有行业经验、专业查验渠道与进货核验能力,在商品信息获取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法律对其设置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三方验机报告仅能作为辅助参考,不能直接免除商家全面核查商品核心瑕疵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验机报告明确标注无法检测官方维修记录,商家明知报告存在重大检验盲区,却未进一步核实手机完整维修史,并向消费者作出无拆机、无维修的绝对性承诺,塑造产品完好原装的交易认知,利用信息差隐瞒商品真实状况,误导消费者做出缔约决定,构成消费欺诈。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规范二手数码产品交易市场

惩罚性赔偿并非对商家过度苛责,而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初衷:一方面足额弥补消费者因欺诈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效救济受损消费权益;另一方面惩戒隐瞒瑕疵、虚假承诺等失信经营行为,形成行业警示。

本案借助惩罚性赔偿规则划定二手数码交易的诚信红线,倒逼商家完善进货核验流程、完整如实披露商品真实信息、杜绝不实宣传,树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准则。与此同时,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二手电子产品时尽量选择正规交易渠道,认真核对验机报告,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订单凭证等全部交易证据;若遭遇消费欺诈,可拨打 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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