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联〔2026〕74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吉医保规〔2026〕1号)规定,现将白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及缴费方式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全省最新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6年10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新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481.5元重新核定:
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2444.50元/月;
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即4488.90元/月。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核定;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上限核定;工资水平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核定。
各参保单位应依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医保经办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医保信息平台将自动完成缴费基数上下限校验。
自2026年10月1日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涉及10月份补收业务的,缴费基数仍按照2025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缴费方式
自2026年10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模式调整为当月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各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参保变更登记,包括暂停参保、在职转退休、终止参保等业务。参保人员劳动关系于上月终止的,应当于上月月底前完成参保变更登记手续,次月不再受理涉及上月人员的参保变更登记业务。
业务办理规则:办理暂停参保、在职转退休、终止参保业务的,业务对应当月须足额缴清当月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已在9月份预缴10月份医疗保险保费的参保单位,10月份无需再次缴费,自11月起执行当月缴纳当月医保费的缴费模式。请各参保单位按时完成申报缴费,避免发生欠缴、断缴情形,保障职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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