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没有红绿灯,谁先走
一次疏忽,两人受伤
这起事故的主次责任讲清了
2026年7月3日13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E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兰线行驶至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福兰线上行2356公里100米处,与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载乘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名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调查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无交通信号道路通行,未确保安全、畅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这起事故
涉及一个很多人容易忽视的规则
无信号灯路口
到底该怎么让行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本案中,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停车瞭望,也没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李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通行,未确保安全、畅通,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负事故次要责任。
这也提醒大家:非机动车并不因为“弱势”就当然无责。 只要在道路上通行,就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温馨提示:本案中,李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这里要提醒大家:骑行电动自行车,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责任归责任,防护归防护
路口慢一点,观察多一点
规则守一点,平安就多一点
来源:陇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对策和宣传教育大队
监制:王文良 审核:武宗霞
校审:邓鹏银 编辑:唐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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