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女儿账户转移资金!霍邱法院公开宣判

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邱某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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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涉及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民事判决生效后,邱某某明知自己负有履行义务,却拒不执行。法院查明,邱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仅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借用其女儿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将资金转移至该账户以规避法院执行。其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庭审中,自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并出示了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因自诉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依职权补充调取证据,完整揭示邱某某拒不执行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期间,邱某某认识到错误,所涉四起案件全部履行到位,并取得自诉人谅解。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及自诉人均表示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邱某某试图逃避执行,不仅未逃脱债务,反而因拒执触犯刑法,从被执行人变为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针对此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霍邱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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