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00元!龙泉通报5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大露天焚烧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高压管控措施加强禁烧工作。截至目前,已立案查处露天焚烧行为38起。现将近期相关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叶某某于2026年9月10日在龙泉市龙渊街道(石玄)步村附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谢某某于2026年9月16日在龙泉市锦溪镇锦溪旅游驿站往南约800米山路旁,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项某某于2026年9月18日在龙泉市住龙镇潘床小区东北方向山路旁菜地,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元。

案例四:叶某某于2026年9月23日在龙泉市剑池街道江南小学对面联建房空地,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元。

案例五:吴某某于2026年9月23日在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塘田田地上,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元。

焚烧秸秆并非“小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接下来,龙泉市将持续加大露天焚烧执法力度,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持续营造“不敢烧、不能烧、不想烧”的良好氛围。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从我做起,严禁露天焚烧;发现焚烧秸秆等行为,及时拨打12345或向属地乡镇(街道)举报,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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