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枚疑似“炮弹”的物品,谷友亮的废钢回收生意近乎停摆。
今年8月30日,谷友亮从江西九江都昌县一家拆船厂采购了一批废钢,运往安徽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卸货时,在其中一车货中发现了一枚疑似炮弹的物品。对方要求货主鉴定物品是否为炮弹,如果是炮弹,不仅要罚没整车30余吨废钢,还要罚款10万元。
谷友亮质疑钢厂“霸王条款”,多方奔走一个多月,可疑似炮弹物品仍没有完成鉴定;先后运抵钢厂的另外两车废钢的货款,又被扣10余万元,作为疑似炮弹的罚款。
废钢回收生意中,钢厂和货主之间,一般会有一家户头公司充当中间商,货主与户头、户头与钢厂分别签订供货合同,然后货主将废钢直接运至钢厂。
“8月30日晚上,司机将废钢运到钢厂,31日上午开始卸货,中午我就接到了中间人电话,说是货里有疑似炮弹的物品。废钢都是胡乱堆在一起,然后一股脑搬上车,我们也不知道里面会有疑似炮弹的东西,也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谷友亮说,钢厂报警后,物品被霍邱县马店派出所带走封存,“中间人告诉我钢厂要罚没整车货,再罚款10万元,还给了我一个截图,是我之前没见过的表格。”
谷友亮所说的表格,是一张废钢品名和价格表,表格下方说明第二条被标红,写着“货物中含有……各类型炮弹易燃易爆物扣罚供方10万元/枚,并没收整车废钢”。
“中间人说这是钢厂的表格,但是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肯定不认可。”因双方就罚没罚款问题未达成一致,与被扣废钢一同抵达的谷友亮另外两车废钢,货款被扣了10余万元,“那两车没问题货一共是15.9万元,但目前就给我结算了5万元,说如果鉴定后是炮弹,扣的钱就当罚款。”
沟通多日无果后,谷友亮和哥哥先后前往安徽找户头和钢厂,希望挽回损失。
“中间人和钢厂都说需要鉴定,但我们自己也找了,联系的机构都说鉴定不了。我们让钢厂找人鉴定,钢厂也不找。”谷友亮哥哥说,无奈之下他两次去找当地派出所和信访部门,“派出所说东西等待鉴定,具体什么时候能鉴定完不知道。信访部门说镇政府帮着协调,后面就没下文了。事发至今1个多月,东西没有完成鉴定,货款和废钢还被扣着,我们的生意都被迫暂停了。”
户头公司安徽振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范先生说,向钢厂送货的货主都会看到价格表,具体为何谷友亮没看到过,他并不清楚。10万余元货款是户头公司暂未结算,没结算就是担心被钢厂罚款,“鉴定之后,钢厂要罚款,损失也不能让我们承担吧。”
10月10日,霍邱县马店派出所民警说,疑似炮弹的物品已经进入鉴定程序,需由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引爆之后出鉴定报告,具体什么时候有鉴定结果尚不确定。
针对扣货罚款的情况,六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部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该钢厂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相关问题记录后,表示会告知采购部。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波律师说,钢厂作为经营性市场主体,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法定权限,货物没收、大额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企业不能自行对合作相对方作出此类处罚决定。即便废钢内确实混杂有危险物品,钢厂合理维权路径应当是拒收涉事货物,就自身实际遭受的损失向合作方追责,而不能直接自行扣押全部货物、设置高额惩罚性款项。
写有检出炮弹没收整车废钢并罚款10万元的条款,如果在交易达成前没有向谷友亮进行告知、公示,只是事发之后才临时出示,那么该约定对货主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类明显加重供货一方责任的条款,若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货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返还被截留的货款;对于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食宿等实际支出,也可以根据举证情况,向相关责任主体一并主张赔偿。”刘波说。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