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报8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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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深入开展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以及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示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珲春分店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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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店网络食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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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土特产店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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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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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公主岭市某百货店以向老年人发放鸡蛋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销“梵达牌银杏叶口服液”。当事人宣称每天两支该产品可以血管畅通,延年益寿,店内张贴“银杏叶单方口服液每100ml含银杏总黄酮400mg”“原海军401医院、解放军141医院临床用药”等宣传海报。该店用于宣传银杏叶口服液的PPT课件内容涉及溶栓(皮下血栓)、预防脑血栓以及防治老年痴呆症等相关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整治涉老虚假宣传、规范市场秩序的代表性案件。通过该案的查处,对辖区同类涉老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大警示震慑效应,切实筑牢民生安全防线。

案例六: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康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东丰县东丰镇某健康服务中心通过组织老年人观看视频的方式宣传“世界上最好的‘长寿药’是蜂王浆,药物治不好的病,营养修复见证奇迹”“细胞的全面营养素,增强细胞端粒的复制能量,细胞复制的次数决定了寿命的长短”“吸收无负担,无代谢废物,主动吸收”“修复腹脏功能”等内容,并以此推广其销售的“6.0蜂王浆冻干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会销式虚假宣传案件,不法商家瞄准老年群体,以免费福利引流,包装“治病神药”,超出批准保健功能,宣称疾病治疗效果,误导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直接危害身体健康,风险突出。

案例七: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销售破壁灵芝孢子粉,并在微信聊天中向消费者宣称其具有“预防痛风”“调节免疫”“抗炎、抗氧化和调节代谢”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功能类虚假宣传案件,违法行为门槛低、隐蔽性较强,商家往往抱着“夸大一点没事”的侥幸心理。通过查处该案,既对当事人形成惩戒,也对同行业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行业规范宣传行为。

案例八: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谷磨粉专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5月,白城市某五谷磨粉专柜通过张贴、发放功效表等方式宣传其产品具有心脑血管疾病、便秘等疾病的治疗或调理功效,明示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是菜籽、五谷杂粮等初级农产品,顾客购买后免费进行打磨,当事人在广告图文设计中心印制宣传单内容含有“心脑血管、颈椎病(肩周炎)、糖尿病、高血压、降三高、软化血管、偏头痛”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食品领域广告违法案件,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此类违法广告多瞄准群众健康焦虑,尤其容易误导老年群体,破坏行业诚信经营环境。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初审:郭强 复审:管学森 终审: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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