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持续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政策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单位、个人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后,参保农民工继续缴费的,依法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待遇范围、计发标准、享受期限、申领条件全部统一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按照要求,已完成9月失业保险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须补缴9月份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还未申报缴费的单位,从9月起按新规申报缴费。补缴工作须在2026年12月25日前完成,在此期限内补缴9月农民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加收滞纳金;12月25日之后补缴的,从9月起计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原有失业保险欠费的,滞纳金全额征收,不予免除。(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房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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