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女子赵某(2001年生)为偿还个人债务,与同案犯张某合谋,经婚介公司介绍与一名男子“闪婚”,骗取彩礼共计18.8万元。10月11日,记者从该案刑事一审判决书中获悉,赵某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8万元。
据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与同案犯张某(在逃)合谋后,为骗取彩礼偿还个人债务,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债务情况和真实目的,与被害人王某甲相亲并登记结婚,骗取王某甲彩礼款18.8万元。登记结婚后,赵某长期找借口不与王某甲共同生活,并与其男友王某乙保持恋爱关系。2026年2月初,赵某找借口离开王某甲后失联。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骗取王某甲彩礼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支出。2026年6月,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婚恋服务合同、彩礼收条、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戊、王某乙、赵某丁、夏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他人登记结婚收取彩礼为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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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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