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欠费主体因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责令补缴决定。
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下列欠费主体应在15日内向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或将款项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具体欠费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结果为准。
如对本责令补缴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6382215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0月10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下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及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或将款项汇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如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请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前来我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补缴且无异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进一步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6年10月10日
联系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898-63822157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