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郑先生未按其所在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公开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18.78元。公司不服上诉称,郑某在2024年5月9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四次未按项目排班班次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现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的违纪行为。公司依据《管理规范》,可对违纪雇员作辞退处理,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郑先生在一个月内已出现4次一般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指出,根据双方证据显示,郑先生每日工作时间实际已超过8小时,其未按照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的行为,实际是拒绝在18:00—20:00期间加班。法院认为,在郑先生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以郑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由AI生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冯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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