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郭某某、郭某一、杨某某、张某某、王某、孟某某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

近日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该案犯罪行为涉及内蒙古鄂尔多斯、

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

以及山西、山东、宁夏等多省份

形成“猎捕—运输—贩卖”全链条犯罪

被告人在四子王旗草原

布设粘网猎捕保护鸟类

跨区域非法交易

多名被告人不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需承担生态损害修复及

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3年至2026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候鸟迁徙通道四子王旗草原布设粘网,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鹩哥、画眉及白腰丝雀、北红尾鸲等鸟类并非法出售。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共出售蒙古百灵366只,涉案价值183万元。

经查,被告人郭某一非法收购蒙古百灵142只,涉案价值共计7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蒙古百灵110只,涉案价值共计5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蒙古百灵59只,涉案价值共计31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孟某某参与非法买卖蒙古百灵。

经专业鉴定,郭某某、郭某一、杨某某、张某某、王某、孟某某6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492825元。针对该案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郭某一、杨某某、张某某四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狩猎、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画眉、鹩哥,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非法出售、收购的大部分蒙古百灵已被追回,可对四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一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提存于公证处,充分体现悔罪态度,保障了生态修复资金落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张某某、郭某一、杨某某、王某、孟某某六名被告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区域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全案证据,六名被告对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均无异议,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四名刑事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判令六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492825元,同时要求六人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及刊登媒体须经法院审核确认。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丨来源: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于梦圆

丨编辑:尚延蓉

丨校读:苗 欣

丨统筹:王 芳

丨审核:刘 军 苗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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