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公安始终保持对违法储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打击力度,深入排查各类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线索,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日前,公安西青分局、公安宝坻分局精准发力,连续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筑牢辖区安全防线,切实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西青分局紧盯违法燃放行为,坚持“露头就打”。10月4日,中北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辖区某饭店门口有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涉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徐某予以行政处罚。

9月29日,中北东派出所在工作中接到线索:辖区某餐饮店为庆祝开业,在门前空地处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当场查获已燃尽烟花爆竹桶。目前,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宝坻分局深挖彻查,严厉打击“储燃一体”及违法燃放行为。10月3日,牛道口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村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经检查,现场查获已燃尽烟花爆竹15个,查获剩余未燃放烟花爆竹7箱零3个,并当场将违法嫌疑人赵某某抓获。目前,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案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

10月6日,潮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内一住户在楼前空地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获已燃尽烟花爆竹1箱,并将涉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周某某抓获。目前,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宜居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公安西青分局、公安宝坻分局
文字:赵鑫
编辑:宋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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