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罗庄发布
《鸟类人工饲养和经营利用明白纸》
明白纸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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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人工饲养和经营利用明白纸
市民朋友:
为落实我省鸟类合法人工饲养、经营利用政策,明确鸟类合法人工饲养、经营销售范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杜绝非法饲养、交易等,现将合法饲养、经营鸟类进行整理,对非法饲养、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说明,现制定《鸟类合法人工饲养和经营利用明白卡》,请广大市民认真执行,坚守法律底线。
一、可饲养、经营的人工繁育鸟类(6种)
玄凤鹦鹉(鸡尾鹦鹉)、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面类牡丹)、禾雀(文鸟)、斑胸草雀(珍珠鸟)、金丝雀(玉鸟、芙蓉鸟)。
二、需合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且佩戴脚环后,可饲养、经营,但不得繁育的鸟类(4种)
费氏牡丹鹦鹉、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彩虹吸蜜鹦鹉。
三、禁止非法饲养、经营的鸟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画眉、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嘴相思鸟、云雀、鹩哥等。
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八哥、黄雀、金翅雀、普通朱雀、乌鸫、白头鹎、黄腹山雀、凤头百灵、短趾百灵、树鹨、黑枕黄鹂、暗绿绣眼鸟、鹊鸽、红尾伯劳、太平鸟、棕头鸦雀、燕雀等。
四、非法养殖、经营野生鸟类的相关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摘录: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摘录: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庄区自然资源局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2026年10月
来源|罗庄发布
编辑|孙广丽
一审|聂金芳 孙广丽
二审|曹磊
三审|孙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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