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没撞到他,凭什么要我赔?”这是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疑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纠正了这一法律误区,也为驾驶者敲响警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并非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并不能免除小李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
结合监控录像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王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身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李逆行是造成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今年3月14日晚间,小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转弯并逆向行驶。与此同时,小王酒后正骑着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直行。小王发现小李逆行后紧急制动,车辆直接失控翻倒,导致小王受伤、车辆受损。
这次意外造成小王左颧骨颧弓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按70%比例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小李认为,自己未跟对方发生接触,小王摔伤是自己驾驶不慎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生活中,“没撞到人,就不用赔”是道路交通的法律误区之一。二中院法官解释说,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为要件;只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未直接接触,违法者仍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驾驶者切勿心存侥幸,任何危险驾驶行为都可能引发连锁后果。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