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第十期)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滨城区第十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滨城区心品日用品零售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7月24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滨城区心品日用品零售商行发布虚假广告及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3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受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寄来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后依法对滨州市滨城区心品日用品零售商行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食品酸枣仁粉”、“Gene14蛋白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产品销售界面宣传页面中对外宣传含有“助睡眠”、“抗氧化”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利用广告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区实在仁粮油坊虚假宣传案
2026年9月14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实在仁粮油坊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8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滨城区实在仁粮油坊在淘宝店铺销售的“喜马拉雅盐胶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688平台采购“茶卡®原生湖盐”(未加碘普通食用盐)、植物糯米空胶囊壳、白色塑料空药瓶,自行制作中英文标签,把普通食盐分装制成胶囊产品,以“喜马拉雅盐”名义对外销售,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城区宝贝小厨铺发布虚假广告及含有医疗用语的非医疗广告案
2026年9月8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宝贝小厨铺发布虚假广告及含有医疗用语的非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滨州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姜枣膏”“山楂六物膏”“果蔬汁-混合甜菜根”,在广告中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古方紫草膏”属于普通商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消炎、消肿、止痛”疾病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滨城区刘老二辣子鸡店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9月8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刘老二辣子鸡店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5日,我局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调查发现,滨州市滨城区刘老二辣子鸡店在其门头位置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以及未经许可经营凉菜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滨城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佳佳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