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多年前一起交通事故无责方被指冒用他人身份 交警部门介入核查|问政海南

2018年12月23日,海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认定书中记录,无责一方被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前不久,海口的李先生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且记录在案,关联电话、车牌号码均非本人所有,且签名亦属伪造,他担忧后续产生未知隐患。目前,海口交警部门已介入核查该起事件。

近日,海口的李先生反映,其无意间在网上发现,自己身份信息出现在一起司法文书中。该事件目前暂未对他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但无法确定未来是否会衍生相关问题,后续可能产生的麻烦无法预判。

李先生说,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出具的调解笔录(即时履行)显示,当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原告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曾某灵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现场即时履行完毕,法院未再制作书面调解书向双方送达,并作结案处理,双方同意法院处理意见。

作为法院调解的材料依据,2018年12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编号为460100420188003062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了涉及李先生身份信息的该起交通事故事实经过。

事故认定书记录显示,2018年12月23日15时49分,曾某灵驾驶琼A88×××小型汽车,在海口市南海大道31号路段,与李某驾驶的粤ED55××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所载当事人李某无事故责任。

李先生称,上述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无责当事人“李某”,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均与其信息完全一致,但登记的联系电话、车辆号牌则不属于他本人,签名也不是自己所写。有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冒用了他的身份信息,而且是无责任一方。他不明白,既然无责任,为何还要冒用其身份。李先生坦言,尽管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对应自己身份的“李某”无事故责任,但身份信息被冒用,让他始终担忧后续会出现未知隐患。因此,他希望“下架”不实关联信息,同时针对身份被冒用一事得到明确答复。

10月12日上午,依据事故认定书上留存的双方联系方式致电涉事驾驶人曾某灵核实时,对方接通电话后否认自己是曾某灵,并随即挂断通话。之后通过该号码添加对方微信,试图进一步核实真相,对方一直拒绝回应,最后将微信拉黑。

此外,拨打事故认定书中登记的“李某”联系电话核实时,接听人员表示,近期已有多人向其核实该起交通事故情况。虽然其电话被登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但其名下并无粤ED55××号牌小型汽车,其本人也不姓李,与此次交通事故根本没有关联。

10月12日中午,海口交警部门表示,此事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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