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人私自倒卖烟叶,被判5年罚

收烟季眼看就要收尾,小编整理了近期多起涉烟叶买卖的刑事案件。

同样是烟叶,结局却各不相同:有的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有的人被依法刑事拘留,还有人烟叶全部予以没收。

多了解一分法律规定,就多一分自我保护。提前认清法律风险,才能少踩坑、不走弯路,守住自己的自由和财产。

案例一:

低价收烟,套别人合同卖,判了5年

向某某,系曲靖当地人员。他留意到部分村民烟叶超合同无法售出,便以低价收购这批烟叶,再用他人的烤烟收购合同将该烟叶送至烟站,按国家定价卖出,从中赚取购销差价。

根据烟叶品质不同,向某某收购价为每公斤13元至25元,分多次收购,共囤积6490公斤烟叶。还没来得及开张,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就接到举报,突击检查,仓库直接查封。

经鉴定,这些烟叶全是有等级的初烤烟叶,案值3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向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6490公斤烟叶全部没收。

案例二:

华坪连查两起非法运输,7个人被抓

9月11日,华坪县公安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在华永线路段查获两台涉嫌非法转运初烤烟叶的货运车辆,现场缴获烤烟叶2800公斤,当场抓获涉案人员3名。办案民警循线追踪继续深挖,后续又在一处烟存放点查获1300公斤烟叶,再抓获2名嫌疑人。

9月23日深夜,荣丽高速大宝收费站再查获两辆非法承运初烤烟叶的车辆,当场查扣烟叶500公斤。该批烟叶系从永胜县非法贩运至华坪县销售,两辆涉案车辆均无法出示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两起案件合并统计,一共抓获7名涉案人员,收缴初烤烟叶合计4600公斤。

案例三:

低价收烟叶,还没拉走就被查了

陇川县户撒乡一名人员,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缺少法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 2025年8月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本地烟农收购了一批烟叶,总共支出收购资金300元,计划转运至其他地点对外销售。涉案车辆尚未驶离陇川县辖区,就被执法部门查获,全部烟叶当场予以扣押。

这笔交易额仅有300元,看上去涉案数额很小,但该行为依旧属于违法行为。

注意

📌普法小贴士

综合以上三起案例,核心法律要点只有一条:烟叶属于国家专卖品,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收购、私自售卖的农副产品。

👉烟农交售烟叶应当按照春季签订的收购合同,把烟叶交售到签约对应的烟站,交售数量也应当与合同核定数量保持一致。

私下把烟叶卖给烟贩,属于违法行为;

跨区域运输贩卖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被查获,将处以违法运输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涉案数量较大的,烟叶还会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素材来源于官方媒体及网络新闻)

转自| 普洱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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