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保报销近2万,肇事者还要赔吗?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邹晴)交通事故受伤后医保报销的费用,肇事的侵权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10月12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法院明确医保的报销并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帮助受害者减轻经济压力,而不是代替侵权人进行赔偿。

2020年4月,熊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陈某相撞,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2021年12月,经法院判决,熊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责任,陈某承担40%责任。

这次事故中,陈某共计花费医药费30038元,经医保报销19291.7元。2025年,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将熊某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医保的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住院治疗,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是履行缴纳保险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属于受害人投保后带来的收益。因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宁乡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宁乡市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政府机构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陈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确定了熊某应承担陈某损失60%的赔偿责任。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已就陈某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先行报销了19291.7元,有权向熊某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进行追偿。

因此,法院判决熊某支付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垫付医疗费11575.02元(19291.7×60%)。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的核心功能是社会共济与基础保障,而不是分担侵权人责任。医保报销不改变侵权行为与医疗费用的因果关系。受害人通过医保报销部分费用,属于其与社保机构之间的社保给付关系,侵权行为仍是医疗费用产生的直接原因。侵权人不得以受害人通过社保获得部分救济为由,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也无权以社保报销为由要求扣减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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