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禁电动车进小区致业主车辆被盗!法院判了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物业管理履职边界以及不当管理引发业主财产损失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

业主周某与西安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2020年7月起,周某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拖欠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运行费、公摊电费、水费等多项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欠费14637.6元、违约金1500元、律师费300元。

周某在答辩时提起反诉。他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当核减物业费;同时,物业禁止其电动车进入小区,未规划小区内安全停放点位,迫使其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外无看管的露天场地,最终车辆被盗,故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禁止电动车入小区是执行消防规定,失窃地点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盗窃属于第三人侵权,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负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个别业主不能仅凭主观认为的服务瑕疵而拒交物业费,故判决周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各项欠费合计14637.26元。

针对周某反诉的车辆损失,法院认定:消防文件仅禁止建筑内部违规停放充电,并未要求将电动车全部清出小区。物业为管理便利实施“一刀切”加码管理,未设置内部安全停放区域,客观上增加车辆被盗风险,其不当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业主自身未尽财产保管义务,存在相应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风险影响力、车辆损耗等因素,依法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物业赔付后可向实际盗窃侵权人追偿。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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