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公积金政策有新调整
10月12日起施行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延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调整借款人贷款年龄上限
加大对特定群体购房支持力度
更多详情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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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调整内容涉及四个方面

图片Ai生成 仅供参考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政策内容
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费用。
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满6个月以上,5年以内申请提取。新建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日期为准。
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
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每个家庭限使用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人限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政策解读(滑动查看⬇️)
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情形,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费用。
1.提取适用认定标准
(1)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新建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日期为准,按日计算,申请提取日距购房日满6个月且未超5年。
(2)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按日计算,申请提取日距产权登记日期满15年及以上。
2.提取金额及次数
装修提取为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每个家庭限使用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人限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提取时间间隔
装修提取应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第六条“职工使用不同贷款或不同情形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
例①:职工李某2026年10月已按全款购房或商贷提取过,还能申请装修提取吗?
答:可以。按规定装修提取与不同提取情形须间隔满12个月,如符合装修提取条件,2027年10月起即可申请。
例②:职工王某2026年5月已提取首付款、物业费、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0月职工可就名下产权已满15年的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吗?
答:可以。首付款、物业费、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属于政策另有规定情形,与其他提取情形不受12个月间隔限制。
4.共有产权提取
缴存人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有产权的可申请提取;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不可申请提取。
5.提取业务材料
(1)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
①新建自住住房: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②再交易自住住房: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
(2)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6.办理渠道
房屋地址在长春市区、双阳区的,可线上提交申请(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长春公积金”手机APP、支付宝等渠道)或临柜办理;房屋地址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需临柜办理。

二、延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政策内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30年调整为40年。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所购住房房龄之和的上限由40年调整为50年。
✋️此前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所购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三、调整借款人贷款年龄上限
✅️政策内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对应的借款人最高年龄,由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调整为男性68周岁、女性63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贷款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相应延长贷款期限。
✋️此前政策规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四、加大对特定群体购房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
毕业未满5年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在省内拟购房所在地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
1.关于适用群体的界定
(1)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指取得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的缴存人。
(2)在省内拟购房所在地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人:指在吉林省内拟购房所在地落户,自户口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未满5年的缴存人。
2.关于与既有政策的衔接
本通知第四条对应的贷款额度上浮政策,是我市在既有贷款额度支持体系基础上,对高校毕业生及新落户群体给予的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按“就高”原则选择适用,并可与本市其他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但不再重复叠加其他个人身份属性类额度上浮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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